缠讼5年UPS没拿回中文标识“优比速”
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,作为被告的UPS应立即变更并停止使用中文“优比速”字号,立即停止在货运单、发票、货运车上使用“优比速”标识;同时赔偿原告50万元。
据悉,UPS先后于2004和2005年成立广州优比速包裹运送 (广东)有限公司和优比速包裹运送 (广东)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。此时,深圳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已成立5年。
黄居群告诉 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,UPS进入珠三角市场后,由于和国际物流巨头“同名”,深圳优比速就陷入一系列误解和纠纷中,并对公司造成很大损失。
2005年,深圳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将UPS告上法庭,指出UPS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,由此开始了一场与UPS长达5年之久的纠纷。
其实,深圳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之前并不叫优比速,前身是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的深圳市中捷运快递有限公司。3个月后,该公司将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。
2002年4月28日,深圳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(以下简称商标局)核准,注册了“优比速”商标,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,包括“运输、货运等”,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止。另外,资料显示,UPS的关联公司在1989年就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使用“优比速”的名称。
不过,作为被告的优比速包裹运送(广东)有限公司和优比速包裹运送(广东)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,分别成立于2004年和2005年,成立时间晚于深圳市优速比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准日。
黄居群对记者表示,他们在申请“优比速”商标时听说过UPS,但并不知道该公司在中国台湾的中文名也是“优比速”。然而,作为被告的UPS公司并不这么认为。在去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,UPS北京分公司称,“深圳优比速公司成立时的字号是‘中捷运’,在知晓我公司关联公司在台湾地区使用的名称之后,于2001年才变更企业字号为‘优比速’。”。
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下达,但记者昨日致电UPS深圳分公司时,人事部员工表示目前没有收到关于停止使用“优比速”标识的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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